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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严防电信网络诈骗

发布时间:2023-10-11 08:32:03      阅读量:7582

近年来,各类电信网络诈骗花样层出不穷,已经演变为复杂的社会治理难题,为预防、遏制和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2022年9月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该法共七章50条,包括总则、电信治理、金融治理、互联网治理、综合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于12月1日起施行。

一、什么是电信网络诈骗

电信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远程、非接触等方式,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2022年5月11日,公安部公布五类高发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分别是刷单返利、虚假投资理财、虚假网络贷款、冒充客服、冒充公检法,该五类诈骗案件发案占比近80%,其中刷单返利类诈骗发案率最高,占发案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虚假投资理财类诈骗涉案金额最大,占全部涉案资金的三分之一左右。

 

  

   

 

  二、以下行为不得为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任何单位和个人:

  (一)办理电话卡、开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的数量。

  (二)不得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下列设备、软件:

  1.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

  2.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

  3.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

  4.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

  (三)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1.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2.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3.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四)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五)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还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等规定。

  三、以下行为将被追责

  (一)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以下设备、软件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1.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

  2.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

  3.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

  4.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

  (三)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1.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2.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3.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四)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提供实名核验帮助,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五)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相关帮助的违法犯罪人员,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六)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